如题,希望有理性和专业(法律最好)的讨论,谢谢(其实不太懂能不能讨论这个,请指教)。
各位今天有看到暴雪又要你同意一个新的协议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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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https://www.blizzard.com/zh-tw/legal/13b92640-666c-42c0-b25b-3aabd42fb813/%E6%9A%B4%E9%9B%AA%E6%9C%80%E7%B5%82%E7%94%A8%E6%88%B6%E6%8E%88%E6%AC%8A%E5%8D%94%E8%AD%B0 10.2. 终止。 (恕删) 10.2.3. 如您于一年内未登入游戏,暴雪将于终止本协议前十五(15)日前通知您,如您于该期间内仍未登入,暴雪将终止本协议。 (恕删) 10.2.5. 如果本协议终止,您会失去购 的任何已进行、预售游戏或虚拟物品,如数位卡牌、货币、武器、盔甲、可穿戴物品、皮肤、喷漆、宠物、坐骑等任何帐号相关的游戏电磁记录,且您确认并同意您无权要求就您在本协议终止前,帐号中曾经购 的物品或服务进行任何金额的退款,并且您将不能够使用平台。 |
按照上述协议10.2.3与10.2.5的文义解释,综合来看,也就是说玩家只要一年内未登入「单款游戏」,经过15日之通知期满,该「单款游戏」的「任何已进行、预售游戏或虚拟物品,如数位卡牌、货币、武器、盔甲、可穿戴物品、皮肤、喷漆、宠物、坐骑等任何帐号相关的游戏电磁记录」就会失去。而且,同意协议就代表已同意针对上述状况,不能退款、不能使用平台哦!
(能不能回复是另一个问题)
这合理吗?
以下小故事。
按照自己经验,游戏公司的虚拟宝物,是不具备财产价值的,那只是使用权。
似乎法院给出的原因是,虚拟资料只是0101的组合,不具备消长性(不会给了别人自己就没了),所以没有得丧问题,只有变更问题,因此要求网路游戏公司回复资料完全是可行的。
是不是放屁我就不展开了。
(看看下述,都搞到要提告了不就表示游戏公司根本就不愿意帮玩家回复资料?)
但是后来,小弟曾经参加游戏律师的实际讲座,他说他自己曾经玩MMORPG被盗,结果依照上述见解跟法院起诉要求游戏公司回复其资料。律师起诉时依照上述见解,以非财产诉讼提告,裁判费只要缴1000元。
结果法院跟他说不对。这不是非财产诉讼,是财产诉讼,只是财产价值无法确定。但是为了让案件有上诉三审的权利,依照民事诉讼法,需财产价值大于新台币150万元。因此,应该据此收取裁判费(有递减规定,总之大概是财产标的总价值的1%),而要收1万多块。
来源: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1447-58182-7cb42-1.html 当事人或诉讼关係人不服第二审判决,于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超过新台币150万元之财产权诉讼或非财产权诉讼,得提起第三审上诉,上诉人应以第二审判决违背法令为上诉理由,除有民事诉讼法第4 条各款规定之当然违背法令之事由外,其余之上诉应经第三审法院之许可。 |
但是律师就怂了没继续告。
一下不是财产一下又是,法院我 的搞不懂你呀!
回归正题,希望有理性和专业(法律最好)的讨论,谢谢。
PS.后续补充
关于电磁纪录非财产的论点,实在不记得是哪里听来的了(是不是上述游戏律师引导的论据?不太记得了,但律师就是因为虚拟宝物只具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,才尝试用只需花1000元的非财产诉讼去「踹踹看」的吧我猜)。不过小弟实际用了一下判决书查询系统,好像没有相同的论述。相反的,倒是有。
来源:https://bit.ly/3cbmfPg 新北地方法院 92 年易字第 1204 号刑事判决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业于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,增列「电磁记录」关于窃盗罪章之罪,以动产论;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亦增列第二项干扰他人电磁记录处理罪;是电磁记录虽为无体物,仍为窃盗罪及毁损罪之客体,合先叙明。次者。游戏帐号所有人对于角色及虚拟财物之电磁纪录拥有支配权,可任意处分或移转角色及宝物,又上开角色及虚拟财物虽为虚拟,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,玩家可透过网路拍 或交换,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,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虚拟财物应得作为刑法之窃盗罪保护客体。 |
那这样就引出下一个问题了。
一般动产 ,都有一定程度的保值性。就算是礼券也有一大堆什幺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、履行保证之类。那幺请问,为什幺关于虚拟宝物等电磁纪录的 ,还是跟公司第一手的 ,并没有相关的保障?
暴雪突然要你同意一个无可辩驳、没有商量余地的定型化协议,你不同意就不能玩,然后里面说一年内不上线就没收你的财产;而且,同意协议就代表已同意针对上述状况,不能退款、不能使用平台。这样,到底合理不合理?
我是觉得不合理,但好像又没有办法伸张什幺正义。